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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允许指数基金购买托管行股票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提交议案建议:立足于基金市场和基金托管的现实与未来发展,借鉴境内立法经验,修改《基金法》限制基金财产投资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赵鹏对此提出3项建议。
第一,修改《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六)项规定,删除针对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限制。该程序可经由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修正案的方式解决。
第二,由证监会在有关监管规章中对基金财产投资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提出规范性要求,防止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受到托管人的干扰。这些要求可以包括具体基金财产投资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的时机、程序、有关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尽快对指数基金投资托管银行股票以及其他基金在二级市场购买托管银行股票问题作出例外安排,指数基金属于被动型的"阳光投资",没有必要禁购;不允许指数基金购买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可能造成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鉴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比较公开透明,建议由证监会协调立法机关尽快允许基金财产在二级市场购买托管行发行的股票。(石仁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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